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乙○○被告丁○○
甲○○丙○○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