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侵上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侵上訴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漢霖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漢霖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廖漢霖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其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共4罪)、第3項(共3罪)、刑法第227條第1項(共2罪)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行刑法第227條犯罪之虞,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2年1月5日代第三審執行羈押。茲本院於112年3月10日訊問被告及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4月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刑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李水源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