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認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101年度親字第85號原告 鄧宇宴 法定代理人 鄧靜雨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被告 王建智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認領原告鄧宇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其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㈠原告母親鄧靜雨與被告因工作關係認識,雙方互有好感而交
往。其後鄧靜雨懷孕遭被告配偶知悉,並提出妨害家庭之刑事告訴,惟因同意不再與被告往來,被告配偶遂撤回告訴。不久鄧靜雨即產下原告,然囿於前已簽立和解書並允諾不再與被告交往,而有違反和解約定之疑慮,故自原告出生即由鄧靜雨獨力扶養。惟鄧靜雨能力終有限,以一己之力根本無力扶養原告。且被告於原告出生後,未曾聞問並拒絕認領。
為此爰依民法第1067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被告王建智應認領原告為其子。
二、被告則均同意原告之請求,並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均不爭執。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民法第106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為其生父之事實,業據提出成大醫院婦產部分子遺傳室血緣鑑定報告書1份為證,依該鑑定報告之結論略以:「本系統所檢驗之DNA點位皆無法排除王建智(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與 鄧宇晏 (鄧靜雨之子,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血緣關係,其親子關係指數(CPI)為271876.894614,親子關係概率(probabilityofpaternity;PP)值為99.0000000%。」等語,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原告主張其為被告之子之事實,應可認定。被告確為原告之生父。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既為原告之生父,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認領原告,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