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士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士豪因犯竊盜等案件,應執行拘役壹佰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士豪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董士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55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1年06月29日│101年09月02日│101年08月20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910號(臺│101年度簡字第2006號(│101年度簡字第2533號(││決│(偵查《│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912│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自訴》機│9號)│11935號)│12992號)│││關年度案││││││號)│││││├────┼───────────┼───────────┼───────────┤││確定日期│101.10.12│101.11.05│102.01.07│├─┴────┼───────────┼───────────┼───────────┤│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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