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親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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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認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親字第85號聲請人 鄧宇晏 法定代理人 鄧靜雨 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上聲請人因與 王建智 間請求認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判決主文中關於原告「 鄧宇宴 」之記載,應更正為「鄧宇晏」。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