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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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清吉上開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4378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清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清吉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依上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同此),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附表】:受刑人林清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13日至│100年5月23日│100年7月9日│││100年5月14日間││││││││├────────┼────────┼────────┼────────┤│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6765號│字第26765號│字第2676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17│101年度訴字第217│101年度訴字第217││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17│101年度訴字第217│101年度訴字第217││判決││號│號│號││├────┼────────┼────────┼────────┤││判決│101年3月28日│101年3月28日│101年3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院檢察署101年度│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4627號│執字第4627號│執字第4627號│││(編號1至6號定應│(編號1至6號定應│(編號1至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1年│││,已執行完畢)│,已執行完畢)│,已執行完畢)│└────────┴────────┴────────┴────────┘┌────────┬────────┬────────┬────────┐│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14日│100年7月23日│100年7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6765號│字第26765號│字第2676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17│101年度訴字第217│101年度訴字第217││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9日│101年2月2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17│101年度訴字第217│101年度訴字第217││判決││號│號│號││├────┼────────┼────────┼────────┤││判決│101年3月28日│101年3月28日│101年3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院檢察署101年度│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4627號│執字第4627號│執字第4627號│││(編號1至6號定應│(編號1至6號定應│(編號1至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1年│││,已執行完畢)│,已執行完畢)│,已執行完畢)│└────────┴────────┴────────┴────────┘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編號│7│││├────────┼────────┼────────┼────────┤│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初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485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499號││││├────┼────────┼────────┼────────┤││判決日期│102年3月1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判決││499號││││├────┼────────┼────────┼────────┤││判決│102年4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4378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