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七○號聲請人 蔡豐年 上列聲請人因與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九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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