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聲請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七九號聲請人 侯尚余 (原名 侯仁彗
侯蘐薇 (原名 侯香如卓承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賢寬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裁定更正,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查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述駁回其聲請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據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另以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二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四月九日為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王仁貴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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