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492號聲請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九年度繼字第六二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中聯信託資股份有限公司業將其對債務人即被繼承人 張淑英 之債權本金暨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等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從屬之權利讓與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後馬來西亞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將該債權讓與乘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後乘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該債權讓與恆立資產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後恒立資產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將該債權讓與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爾後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又將該債權讓與聲請人,是聲請人為張淑英之債權人,張淑英死亡後,其繼承人等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為辦理陳報遺產清冊(99年度繼字第620號),為明瞭張淑英法定繼承人之詳細繼承狀況, 俾利 後續追償等,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讓渡書、本院債權憑證、本院104年1月30日桃院 勤家智 99年度繼字第621號函等件附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上開繼承事件及99年度繼字第620號之卷宗查核無誤,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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