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裁定九十年度竹簡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本院九十年竹簡字第二八七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裁定九十年度竹簡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本院九十年竹簡字第二八七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