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0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0五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字七四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重零點伍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於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確定(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七四五號),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重0點五二五公克),屬違禁物,爰依上開規定,單獨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包裝塑膠袋重0點五二五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雲娥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