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三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雲娥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