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523號債權人軍校錄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歐陽淑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蔣曜 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軍校錄九十三年度管理費收支明細表所劃記之所有權人為 滕麗香 ,則請釋明對債務人 蔣曜同 請求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