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91號原告 詹得利 被告 張良榮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6年度司執木字第133134號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動產之執行程序,核屬財產權訴訟。
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3日裁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查報附表所示動產於106年12月27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之交易價額,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張珮琪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Panasonic液晶電視│一台│││TH-L42D20W││├──┼─────────┼───┤│2.│HI-TECH│一台│││CPX-900││││錄影機VCD││├──┼─────────┼───┤│3.│National冰箱│一台│││NR-B70XC││├──┼─────────┼───┤│4.│Panasonic洗衣機│一台│││NA-V130RB││├──┼─────────┼───┤│5.│HITACHI冷氣│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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