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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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76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社法定代理人 謝國棟 債務人 陳文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