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醫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醫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清濱律師
顧立雄律師 李威廷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限制出境。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業務過失致死因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所涉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民國95年度所得高達新台幣757萬餘元,但經本案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執行假扣押後,僅扣得安泰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存款90804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11303元、永豐商業銀行美金存款2785.77元,此有告訴人於97年4月23日所提出之陳報狀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有脫產逃亡之虞,但本院審酌被告於偵查審判中均按期到庭接受偵查審判,因此認目前尚無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2,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雷淑雯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