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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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7號原告 吳聞庭 被告 潘美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簡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為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26年鄂附字第2號刑事判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潘美琪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判決在案,然原告吳聞庭既於113年2月20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準用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佳穎法官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