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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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10號原告中山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胡守宜 被告 胡燕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