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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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8號聲請人 彭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許紘睿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90-NX-10476-81300002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91-NX-11958-7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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