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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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203號債權人竹風青庭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宏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譚夙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社區址。
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