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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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交上易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上易字第812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游喆幃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41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告訴代理人請求再開辯論以利本案交通事故雙方成立和解,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111年10月2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姿妤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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