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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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88號原告 劉如賢 兼法定代理人 陳麗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 律師
梁宗憲 律師 鍾韻聿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明亨李郭秀娥 即小琉球綠蠵龜潛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倘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固經本院刑事庭111年度附民字第337號裁定移送前來,惟其訴之聲明第2項係主張被告李郭秀娥即小琉球綠蠵龜潛水另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之侵權行為,而應單獨對原告各負新臺幣(下同)125萬元之賠償責任,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依上開裁定意旨,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而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佳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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