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3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3605號聲請人 李春蕾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余常義 (下稱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3月14日死亡,其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新北市○○區○○里○○○道0段000號7樓,有被繼承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除戶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參,是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明,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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