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訴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2044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明徵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姚勳昌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