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02號原告 李寬裕
陳慧美 李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永達技術學院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20日不變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該聲請為起訴。
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95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2,040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7萬1,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佳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