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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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39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丁駿華
被 告 蘇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伍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捌仟肆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條款被告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
應給付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利息,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
定條款、相關費用查詢、歷史帳單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被告僅以希望協商還款等語置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
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
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上開辯稱尚難憑採。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