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南小字第25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王慧鈞
黃宇蓮
被 告 王壬癸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2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2月17日下午2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莊淑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叁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零陸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莊淑雅
法官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