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32號
原   告 蔡順興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建全 即上雅醫療
  器材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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