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小字第37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投小字第37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晉徹
被   告  呂幸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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