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5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梁文亮 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余佳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8,521元,已於同年8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足憑,則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即難謂為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薛全晉法官彭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