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26號聲明人黃O浿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人應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前,繳納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明。
理由
一、本件適用之法律: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聲明人應繳納之裁判費:
(一)本件聲明人黃O浿聲明拋棄繼承事件,係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
(二)因聲明人並未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應於民國118年11月22日前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明。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宛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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