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5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5萬2,666元【即本訴部分為180萬元、反訴部分為405萬2,666元(計算式:6234.87×650=0000000,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合計為585萬2,6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8,5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薛全晉法官高世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