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431號原告陳○義住屏東縣○○鄉○○街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原告請求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蔡政學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