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45號聲請人馮○芳住屏東縣○○鄉○○路000○0號相對人馮○忠上列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聲請或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以下規定徵收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蔡政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