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43號原告 蘇振吉 被告 蘇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分割,以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萬8,125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500元×5926.5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2=7,408,1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359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並請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身分證字號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身分證字號),及陳報系爭土地目前分管狀態(可於地籍圖上粗略繪製)、周圍道路標示、使用現況與照片。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佳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