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5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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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明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66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明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為之完成加
害人處遇計畫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明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
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張明哲前有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
裁定民事通常保護令,並命其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用以改
善家庭關係,竟不如期完成,實無可取,兼衡及其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
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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