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2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001號聲請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㈡確認票號NO014334、NO014335之本票之請求金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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