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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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46號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法院始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於民國(下同)87年9月30日出養予甲○○為養子,然養父甲○○於96年8月13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請求許可終止收養。
三、經查:上開事實經聲請人提出其戶籍謄本在卷。然於本件聲請終止收養法律要件仍有不足,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補正:
本生家庭同意返家之同意書(應經公證並經海基會認證)。上開裁定已於99年3月23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而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是以本件終止收養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張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