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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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221號原告 戴遐齡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被告 陳素秋
謝忠良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上1人法定代理人裴偉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重 和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於民國99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2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列陳素秋、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壹傳媒公司)為被告,嗣於民國99年7月19日以民事追加被告狀追加謝忠良為被告,原告前開訴之追加經核與上開規定無違,而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陳素秋為壹週刊記者,其在98年4月16日由被告壹傳媒公司出刊之第412期壹週刊第46頁至第48頁撰寫下列報導內容:「補助款獨厚三鐵協會,戴遐齡圖利老公」、「去年一上任就因為擁有加拿大居留權『楓葉卡』,而引起爭議的體委會主委戴遐齡,再度被踢爆,在今年體委會補助各單項協會預算大幅縮水下,竟運用職權,獨厚由她老公 劉玉峰 擔任秘書長的『鐵人三項協會』,讓其他單項協會難以接受,正醞釀擴大向體委會抗議,甚至不排除杯葛今年重要運動賽事」、「和三鐵協會相較,其他運動協會的補助款就明顯地『殺很大』。近日來頻頻向立委陳情的帆船協會,去年和前年的補助款都是新臺幣(下同)四百五十萬元,今年遽降為二百萬元,減幅高達五十五%。此外,體操協會去年有四百萬元,今年只有二百六十萬元,壘球協會去年工作經費有七百八十萬元,今年只有四百七十萬元,減幅都有三成到四成」、「但對於體委會的作法,連體育界出身的立委 黃志雄 也看不下去。黃志雄說體育經費有限可以體諒,但作法應該公平。各協會經費減少的幅度不應相差太大,否則難以服人。對體委會獨厚鐵人三項協會的作法,黃志雄也覺得難免給外界不好的觀感」、「體育老師出身的戴遐齡,從上任後就爭議不斷,去年內閣清查閣員持有外國居留權情形時,戴遐齡被查出夫婦倆都擁有加拿大居留權『楓葉卡』,其後才辦理放棄。戴上任時,媒體也曾點名,戴身為體育行政最高主管,她的先生卻擔任三鐵協會秘書長,可能引發利益迴避的爭議,但戴當時堅稱,一定嚴守分際,不料到了各協會分配資源時,終究還是引起紛擾」;又被告陳素秋雖透過立法委員 郭玟 成國會辦公室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下稱體委會)取得96年至98年體委會對各體育單項協會所給予補助之協會經費統計表,然其在未向體委會查證之情形下,依據前開經費統計表,錯誤推論「工作計畫」或「工作計畫經費」等同於「工作經費」而均屬體委會對各體育單項協會所給予之年度常態性補助,並基於前述錯誤認知而製作「部分體育協會補助款減少一覽表」(如附表),被告顯係惡意,意圖以不實報導詆毀原告名譽,以達吸引消費者購買之目的。復被告謝忠良身為被告陳素秋之主管,竟為求銷售業績,賺取巨額利益,除未善盡監督職務外,甚至撰擬系爭報導標題,嚴重詆毀原告名譽。查原告擁有公平公正之清廉形象,資歷完整,形象清新,並因而接任體委會主任委員一職,今系爭報導足以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被告陳素秋、謝忠良等上開行為共同侵害原告名譽,業臻明確。再者,被告陳素秋、謝忠良等身為新聞媒體工作者,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進行報導,卻未為完全查證,或雖知情,然為使報導聳動,僅憑部分書面資料及數據,憑空捏造指摘原告「運用職權,圖利老公」之新聞,足認被告陳素秋、謝忠良等未盡其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顯有過失。至於被告壹傳媒公司身為公眾媒體,本應基於職責查證事實並監督受雇人即被告陳素秋與謝忠良為公正平衡報導,卻怠忽監督職責,致原告名譽遭受上開侵害,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
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及登報道歉等語。並聲明:㈠被告等應連帶賠償原告10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等應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判決之一部(包括標題、案號、當事人、代理人、案由、主文),以9.2公分乘4.5公分之版面、10號細明體字體,登載於自由時報全國版報頭邊;以11.4公分乘4.4公分之版面、10號細明體字體,登載於蘋果日全國版報頭下各1日;㈢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原告戴遐齡時任體委會主委,具備掌管體委會補助款統籌分配事宜之權限,原告既自願身為政務官,自屬公眾人物,其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對於新聞媒體所為之監督評論,應為最大程度之容忍,更何況新聞媒體對於政務官職權行使之批判,本為民主社會之常態,原告自應受媒體之監督。且系爭報導亦有為「對三鐵只被刪十萬元的特殊待遇,體委會官員則保證,絕對和戴遐齡的先生擔任該協會秘書長無關」等平衡報導,復未見原告有舉證說明其名譽權受有如何之損害,足證原告名譽權未因系爭報導而受有損害。再查系爭報導出刊前業經被告陳素秋下列合理查證作為:㈠透過立法委員 郭玟成 國會辦公室向體委會索取前開體委會補助協會經費統計表。㈡以前開經費統計表就教於某單項體育協會負責人、體育界出身之立法委員黃志雄、體委會副主委 陳顯宗 。㈢向該單項體育協會負責人詢問「工作經費」與「工作計畫經費」不同處,經該單項協會負責人告知兩者均為年度常態性補助,被告基於信賴其專業,並以國人較為熟悉或我國較重視之大部分體育項目比對後得知該單項協會負責人所言為真,因而被告陳素秋有正當理由相信「工作經費」與「工作計畫經費」均為年度常態性補助,並進而作成系爭一覽表。㈣被告於98年4月13日曾致電原告之主委辦公室,要求採訪原告關於補助款事宜,嗣後由體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陳顯宗致電被告,表示原告委由其代表原告受訪,經被告當面將報導內容向其詢問,陳顯宗副主委予以回應,被告並於系爭報導第46頁以一小段落、第48頁以三小段落之相當篇幅刊登陳顯宗副主委之回應內容。是以,業經上開合理查證並綜合各項消息來源後,被告陳素秋確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報導內容為真實,絕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或過失。復查系爭報導涉及國家財政運用公平及體育發展健全與否,均屬攸關公眾之重大公益事項,自屬可受公評之事項,又被告陳素秋係經過上開合理查證後,有正當理由認鐵人三項運動協會補助款之減少比例確實少於「其他補助款減少之各單項運動協會」,乃基於媒體監督之立場,就上開可受公評之事項,以較為聳動之標題及系爭報導內容為適當評論,而應得阻卻違法。又查系爭報導之所以具有新聞性,不單因為98年度體委會分配補助款是否公平,尚因為原告與當時鐵人三項協會秘書長劉玉峰有配偶關係,而鐵人三項協會補助款減幅亦確較其他單項協會為少,因而此事乃涉及公務員利益衝突迴避而與重大公共利益相關,身為政務官之原告,其行為操守更應受大眾監督,是以,系爭報導結尾之文字用語及內容乃屬就可受公評事項之合理評論,自得阻卻違法。綜據前述,原告身為體育行政首長,對於新聞媒體對於其施政所為之評論,本有較高容忍義務,自難謂名譽權受有損害,又被告陳素秋於刊登系爭報導前事先已經合理查證並為平衡報導,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報導內容真實,報導事項客觀上又無任何不實,且系爭報導係對於「公眾人物」之「公共利益事項」,基於新聞專業判斷而為之善意評論,則被告陳素秋於執行職務之際,並無任何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而不構成侵權行為,被告壹傳媒公司自亦不負民法第188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請求均駁回。㈡被告若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98年時原告戴遐齡任職體委會主委,原告配偶劉玉峰於97年
5月20日至98年4月16日擔任鐵人三項協會秘書長。壹週刊雜誌為被告壹傳媒公司發行出版之雜誌,被告陳素秋98年4月間任職於被告壹傳媒公司,職務為記者。
㈡、被告壹傳媒公司98年4月16日發行出刊之第412期壹週刊第46頁至第48頁刊登標題為「補助款獨厚三鐵協會,戴遐齡圖利老公」,內文為「去年一上任就因為擁有加拿大居留權『楓葉卡』,而引起爭議的體委會主委戴遐齡,再度被踢爆,在今年體委會補助各單項協會預算大幅縮水下,竟運用職權,獨厚由她老公劉玉峰擔任秘書長的『鐵人三項協會』,讓其他單項協會難以接受,正醞釀擴大向體委會抗議,甚至不排除杯葛今年重要運動賽事」、「和三鐵協會相較,其他運動協會的補助款就明顯地『殺很大』。近日來頻頻向立委陳情的帆船協會,去年和前年的補助款都是四百五十萬元,今年遽降為二百萬元,減幅高達五十五%。此外,體操協會去年有四百萬元,今年只有二百六十萬元,壘球協會去年工作經費有七百八十萬元,今年只有四百七十萬元,減幅都有三成到四成」、「體委會副主委陳顯宗解釋,今年各單項協會補助款減少的幅度,是參考各協會去年的工作成果,和運動員的成績表現『像我國在世界性比賽中有奪牌希望的射箭、射擊、舉重等,補助款減少的幅度就比較少』」、「陳顯宗也強調,戴遐齡已承諾各單項協會,等待年中體委會被立法院凍結的一億元預算若能解凍,將盡全力再提撥經費補助,絕對不會讓國內體育運動受到影響」之報導。
㈢、系爭報導刊登系爭一覽表如附表。
㈣、被告陳素秋於系爭報導前曾採訪體委會副主委陳顯宗,並將採訪內容刊登於系爭報導。
㈤、體委會98年12月14日體委競字第0980030462號函表示:「本會於98年4月3日接獲該委員(即郭玟成)國會辦公室以98 郭北立 字第008040315號函傳真至會,請本會提供自民國96年迄今,每年補助各縣市各項體育單項協會金額。經本會彙整相關資料送該委員國會辦公室在案。」且該函之附件(即相關資料)與被證2內容相同。
五、本件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準用同法第270條之
1第1項第3款之規定,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㈠、被告有無侵害原告名譽權?
㈡、若有侵害,則原告得請求之非財產損害賠償金額若干?
㈢、原告可否請求被告刊登如訴之聲明第二項所示內容之回復名譽適當處分?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民法上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不論行為人之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而所謂過失,乃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即欠缺注意義務之謂。構成侵權行為之過失,係指抽象輕過失即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言。行為人已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而有所不同。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俾新聞媒體工作者提供資訊、監督各種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倘嚴格要求其報導之內容必須絕對正確,則將限縮其報導空間,造成箝制新聞自由之效果,影響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故新聞媒體工作者所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從輕酌定之。倘其在報導前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故意或過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惟為兼顧個人名譽法益之保護,倘其未加合理查證率予報導,或有明顯理由,足以懷疑消息之真實性或報導之正確性,而仍予報導,致其報導與事實不符,則難謂其無過失,如因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即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公眾人物之言行事關公益,應以最大之容忍,接受新聞媒體之監督,然新聞媒體就其言行之報導,仍負查證之注意義務,惟所負注意程度應較為減輕,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85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為體委會主委,自屬公眾人物,又關於體委會對國內各單項協會之補助,事關我國體育運動之發展,自與公益有關,是依前開說明,原告自有以最大限度容任,接受新聞媒體之監督,合先敘明。
㈡、原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被告出版之壹週刊報導內容關於「今年因為期四年十億元為拚奧運獎牌所編列的預算已用完,…,使體委會用以補助單項運動協會的預算大幅減少,…」、「…很多協會今年能拿到的補助款,只有去年的六至七成,但今年的預算是去年國民黨尚未執政時就已編訂,體委會也無能為力。」、「…邀請各單項運動協會理事長首秘書長,赴體委會當面溝通,戴也親自出席一一向各協會說明。」等語,並無爭執。再參照體委會副主委陳顯宗,接受採訪時表示「戴遐齡已承諾各單項協會,等待年中體委會被立法院凍結的一億元預算若能解凍,將盡全力再提撥經費補助…」等語,足見體委會98年度對各單項協會的補助普遍確有減少之情形。又被告陳素秋為了解各單項協會補助款減少之情形,確有透過立委辦公室向體委會索取96至98年補助各單項協會之資料,復以該資料為據,整理比較作為報導之內容,此為兩造所不爭。雖原告陳素秋主張被告前開之比較把常態性的補助「工作經費」與非常態性補助「工作計畫」作為比較,未向體委會查證兩者性質之不同,顯有過失並有惡意。惟觀補助一覽表可知,96年、97年之補助,並無「工作經費」項目,98年補助則有「工作計畫」及「工作經費」,苟原告所述前開補助之性質為正確,則體委會於96年、97年對各單項協會並無常態性的補助,僅98年有常態性之補助。顯與一般大眾對於體委會對各單項協會均有常態性補助的認知不同。是被告陳素秋以前開體委會提供之完整補助統計表資料,欲比較如附表所示之各單項協會98年、97年之補助款之減少額度時,各該單項協會98年有「工作經費」項目,惟96、97年均無「工作經費」項目,遍觀前開2年度之補助均僅有「工作計畫」項目,故認前開各單項協會98年之「工作經費」,與97年之「工作計畫」之性質相同,並以此為比較之基準,尚難認被告有刻意並惡意以不同性質之補助項目為比較。承上,前開體委會提供之補助統計表確有98年度有「工作經費」之常態性補助,而97年卻無「工作經費」補助,僅有「工作計畫」之非常態性,而無常態性補助,此令人不解之處。復經本院就前開統計表所示補助事項所列96、97年之「工作計畫」與98年之「工作經費」有無不同?若兩者不同,何以
96、97年補助事項僅有「工作計畫」而無「工作經費」,然98年補助事項則兼有「工作經費」及「工作計畫」?函詢體委會,其於回函稱:所詢「工作計畫經費」係各協會年度主動提出計畫所需經費,本質上,因每年計畫不同,工作計畫經費亦隨之不同,故屬非常態性之補助,而「工作經費」則是本會針對各該協會例行性工作給予之經費,兩者均為年度補助等語(本院卷二第141頁),惟就本院函詢第2項部分,一字未提。經本院再次詢函,其回函僅敘述工作計畫補助之法源依(本院卷二第151頁),亦未就本院函詢事項正面回應。本院又再次函詢,其方回函稱:「…三、至98年補助事項列有『工作經費』,經查係為誤植,因計畫內容之特殊性,本會補助各協會年度工作經費,均屬非常態性之補助」等語(本院卷二第161、162頁)。是依體委會第3次回函所示,前開一覽表98年「工作經費」係「工作計畫」之誤載,則遍觀體委會提供之補助統計表96至98年即無「工作經費」之補助,然體委會第1次之回函卻稱年度補助可分為常態性補助「工作經費」、與非常態性補助「工作計畫」,與前開補助一覽表所示之補助內容(按統計表內均無「工作經費」之補助)及其第3次回函稱體委會補助各協會年度工作經費,均為非常態性之補助即有矛盾。職是,體委會就其本身製作之補助統計表之解讀已有前開之疑義,如何苛求第3人得正確理解前開補助表之內容。況依體委會第3次之回函所稱98年之「工作經費」為「工作計畫」之誤植,則被告所製之前開單項協會補助款減少一覽表,以各該協會98年之「工作計畫」與97年之「工作計畫」同性質之補助項目,作為比較之基準,亦難認有何誤違。準此,體委會提供之前開補助統計表確有前開之瑕疵,致被告陳素秋以此為素材所為之比較,縱有原告所主張之疵累,惟被告陳素秋確係以體委會所提供之前開資料作為比較報導的素材,難認其未經合理之查證。
㈢、原告主張被告陳素秋撰寫「和三鐵協會相較,其他運動協會的補助款就明顯地『殺很大』。近日來頻頻向立委陳情的帆船協會,去年和前年的補助款都是四百五十萬元,今年遽降為二百萬元,減幅高達五十五%。此外,體操協會去年有四百萬元,今年只有二百六十萬元,壘球協會去年工作經費有七百八十萬元,今年只有四百七十萬元,減幅都有三成到四成」、「但對於體委會的作法,連體育界出身的立委黃志雄也看不下去。黃志雄說體育經費有限可以體諒,但作法應該公平。各協會經費減少的幅度不應相差太大,否則難以服人。對體委會獨厚鐵人三項協會的作法,黃志雄也覺得難免給外界不好的觀感」等語之報導,顯有貶損原告之名譽云云,惟被告陳素秋前開之報導,為就前開體委會提供之補助統計表比較所得之結果,及就補助經費減少之議題,採訪關注體育行政之立委黃志雄,而前開報導之資料業經合理之查證,已如前述,而就報導黃志雄所述之內容,原告亦不爭執確係採訪黃志雄所得,是難認前開報導有何貶損原告之名譽。
㈣、被告陳素秋關於「去年一上任就因為擁有加拿大居留權『楓葉卡』,而引起爭議的體委會主委戴遐齡,再度被踢爆,在今年體委會補助各單項協會預算大幅縮水下,竟運用職權,獨厚由她老公劉玉峰擔任秘書長的『鐵人三項協會』,讓其他單項協會難以接受,正醞釀擴大向體委會抗議,甚至不排除杯葛今年重要運動賽事」、「體育老師出身的戴遐齡,從上任後就爭議不斷,去年內閣清查閣員持有外國居留權情形時,戴遐齡被查出夫婦倆都擁有加拿大居留權『楓葉卡』,其後才辦理放棄。戴上任時,媒體也曾點名,戴身為體育行政最高主管,她的先生卻擔任三鐵協會秘書長,可能引發利益迴避的爭議,但戴當時堅稱,一定嚴守分際,不料到了各協會分配資源時,終究還是引起紛擾」等語之報導。查原告就任體委會主委之際,確有發生前開報導關於加拿大居留權之爭議,經當時媒體報導,此為公知之事實,是被告引述此部分之報導之事實,僅為單純的引敘之前媒體報導,指出原告曾因此發生爭議之事實。再者,原告身為體育行政最高行政首長,面對有關體育行政預算分配事項,應秉持公平、公正立場,依照國家體育發展之政策方向,合理分配各單項體育協會年度補助。是其所為之補助決定,自為可受公評之事,觀前開報導補助爭議之內容在於說明,原告因98年度補助減少遭人質疑而捲入此次風波,引起紛擾。其引敘之基礎即在於前述體委會提供之補助一覽表,經比較後,在補助減少之單項協會中,三鐵協會補助相對減少較少。且於報導中亦曾求證於原告,然因原告無暇接受採訪,而由副主委陳顯宗代為接受採訪,復將陳顯宗說明前開補助款減少之原因及鐵人三項減少幅度較少之理由如實刊載報導「體委會副主委陳顯宗解釋,今年各單項協會補助款減少的幅度,是參考各協會去年的工作成果,和運動員的成績表現『像我國在世界性比賽中有奪牌希望的射箭、射擊、舉重等,補助款減少的幅度就比較少』」、「陳顯宗也強調,戴遐齡已承諾各單項協會,等待年中體委會被立法院凍結的一億元預算若能解凍,將盡全力再提撥經費補助,絕對不會讓國內體育運動受到影響」、「對三鐵只被刪十萬元的特殊待遇,體委會官員則保證,絕對和戴遐齡的先生擔任該協會秘書長無關。體委會說,鐵人三項運動選手近期成績表現不錯,三月底時,二位小將在泰國舉辦的湄公河鐵人三項錦標賽中奪金。而且,三鐵原本所獲得補助款就少,大幅削減的話,可能會影響該協會運作」等語,是其就此部分之報導,雖引敘他人就各單項協會補助減少之公平性質疑原告,然亦於內文中刊載,代表原告就此部分澄清之體委會副主委陳顯宗說詞,以為平衡報導。準此,被告陳素秋前開所為之引述及報導內容,業經合理之查證,且已如實刊載陳顯宗之說詞為平衡之報導,難認前開報導之內容,有貶損原告之名譽。
㈤、按意見表達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而發表之言論,無所謂真實與否。刑法雖就誹謗罪設有處罰之規定,然該法第311條第3款亦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同,然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於意見表達者,如行為人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則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6年臺上字第928號判決參照)。復按意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因此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縱加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評論,亦受憲法之保障(最高法院93年臺上字第1805號判決參照)。
查新聞報導之標題,係編輯觀看記者撰寫報導之內容後,將其主觀之認知及看法,以減短之文字,撰寫刊登於報導之標題,是該標題之內容即為編輯就該報導事件所為之主觀價值判斷,其本質為編輯綜看報導內容所為之評論。是前開報導刊載之「補助款獨厚三鐵協會,戴遐齡圖利老公」等語,係該報導之標題,依前開說明其本質為編輯即被告謝忠良所為之評論,而非就事實之報導。然本件報導內文,為98年度體育補助款分配公平性之爭議,此議題涉及國家財政運用公平及國家體育活動發展健全等事項,又原告身為體育行政最高首長,掌握國家體育行政預算分配權,其既係自願涉入公共事務而應屬公眾人物,有關前開件98年度補助款分配公平性亦與公益有密切關係,為可受公評之事項。而被告謝忠良依陳素秋業經合理查證之報導內容(按被告陳素秋報導之內容業經合理查證,業如前述),將其主觀之評論透過標題呈現,其意見表達所依據之事實即在於報導之內文,足以讓一般讀者瞭解其意見表達之根據。是以,系爭文句所使用「圖利」之較為敏感、尖銳之措辭用語,然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縱加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評論,依前開說明,亦應受憲法之保障,是被告謝忠良前開評論,非針對原告作人身攻擊之措辭用語,亦應未超越適當評論範圍,應屬係善意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難認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㈥、綜上所述,本件被告陳素秋所為之報導內容,係經合理之查證,並為平衡之報導,難認有何貶損原告名譽。而被告謝忠良所為之標題撰寫,亦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所為適當評論。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00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及於其聲明二所示媒體刊登回復名譽適當處分,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即毋庸一一論述。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李宜蓁附表:【部分數據千以下4捨5入】┌────────┬───────┬───────┬─────┐│協會名稱│97年(萬元)│98年(萬元)│減幅(%)│├────────┼───────┼───────┼─────┤│帆船協會│450│200│55│├────────┼───────┼───────┼─────┤│足球協會│1129│620│45│├────────┼───────┼───────┼─────┤│棒球協會│1770│1012│43│├────────┼───────┼───────┼─────┤│壘球協會│780│470│40│├────────┼───────┼───────┼─────┤│體操協會│400│260│35│├────────┼───────┼───────┼─────┤│手球協會│700│510│27│├────────┼───────┼───────┼─────┤│射箭協會│750│562│25│├────────┼───────┼───────┼─────┤│擊劍協會│350│270│23│├────────┼───────┼───────┼─────┤│排球協會│1010│805│20│├────────┼───────┼───────┼─────┤│網球協會│1010│820│19│├────────┼───────┼───────┼─────┤│射擊協會│780│650│17│├────────┼───────┼───────┼─────┤│撞球協會│493│420│15│├────────┼───────┼───────┼─────┤│高爾夫協會│534│486│9│├────────┼───────┼───────┼─────┤│鐵人三項協會│300│2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