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 王陽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裕祥 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叁拾玖萬叁仟陸佰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詹淳涵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雲林縣○○鎮○○○段○○○○○號土地:
2,400元/平方公尺(103年1月公告現值)×2,664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被告權利範圍)=6,39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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