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 許立琪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 律師
林雅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柏衡薛宇君王瑞芳趙劭倫新光 醫療財團法人新光 吳火獅 紀念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柒萬陸仟零陸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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