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小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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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丙○○
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其中壹萬陸仟壹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