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2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2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八爪魚創意娛樂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弈辰 相對人即債務人樂豆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義洋 (原名 林漢揚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義洋(原名林漢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