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勞小字第13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起訴對象「甲○○○○○」,究係公司、合
夥或獨資之商號?併請檢送該「甲○○○○○」之營利事業
登記文件及其負責人丁○○之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
勿省略)供參。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2、3項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
訴狀2件及附屬文件(含繕本,因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漏未記
載起訴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原告提出之訴狀繕本亦漏未提出
附屬文件,顯有妨礙被告行使訴訟防禦權之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