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勞小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勞小字第13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起訴對象「甲○○○○○」,究係公司、合
  夥或獨資之商號?併請檢送該「甲○○○○○」之營利事業
  登記文件及其負責人丁○○之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
  勿省略)供參。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2、3項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
  訴狀2件及附屬文件(含繕本,因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漏未記
  載起訴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原告提出之訴狀繕本亦漏未提出
  附屬文件,顯有妨礙被告行使訴訟防禦權之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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