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72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豐簡字第722號
原   告 彰化縣永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二年九月廿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八十二年十月卅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三人之祖父 羅咸坤 於民國(下同)81年8
月31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50萬元,約定清償期限
為82年9月30日,利息按年息10.25%計算,被告遲延履行
時,除按上開計付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
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加計
違約金。嗣後羅咸坤自82年9月29日起即未再按期攤還本
息,依約債務全部到期,羅咸坤於83年1月1日死亡,被告
三人代位其父親 羅宗志 (70年9月19日死亡)繼承,是依
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
帶責任,羅咸坤尚有如聲明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迄未清償,為此依借貸契約及繼承關係訴請判決如聲明所
示等語。
(二)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僅對於原支付命令為聲明
異議謂: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並未為何聲明或其他陳
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羅咸坤除戶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等為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庭,雖被告等對於原支付命令為聲明異議謂:本
件債務尚有糾葛云云,惟並未舉證以實其說,為不可採,
故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基於借貸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
連帶給付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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