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家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簡字第14號原告乙○○原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書記官王治華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家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簡字第14號原告乙○○原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
書記官王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