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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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93號原告 張哲豪 法定代理人 吳彩鳳
張永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德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後,擴張其聲明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7萬2,290元(原請求金額為267萬8,843元),就擴張聲明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該擴張請求應徵之裁判費為1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擴張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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