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3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55號、97年度偵字第14187號、97年度毒偵字第1554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伍小包 (驗後淨重各為零點壹陸壹公克、零點壹柒壹公克、零點壹伍貳公克、零點壹柒肆公克、零點壹柒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乙○○、甲○○所涉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5小包(驗後淨重各為0.161公克、0.171公克、0.152公克、0.174公克、
0.170公克)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扣案之安非他命5小包(驗後淨重各為0.161公克、0.171公克、0.152公克、0.174公克、0.170公克),經檢驗結果,其內含有安非他命成分,此有97年9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30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見97年度毒偵字第1554號卷第45頁)。是扣案之白色粉末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自應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並銷燬之。另查,前開扣案物品經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向他人購買以供自用,非為幫助被告甲○○販賣而取得,亦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係被告甲○○所有(此亦為該署檢察官於97年度偵字第14187號不起訴處分書內所認定),故聲請書就被告乙○○所有之扣案安非他命5小包聲請沒收銷燬部分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其餘聲請逾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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