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選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選字第29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育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鳳筆 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曾士哲法官陳茂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