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選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選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選字第29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育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鳳筆 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曾士哲法官陳茂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房柏均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