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5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翁瑋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柒仟伍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翁瑋麟於民國106年2月18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35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翁瑋麟130│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347539│0000000000│08月19日│││││元│3│起│││└──┴───┴─────┴──────┴──────┴───────┘